question-icon 留置权在法律里是多少条?

我想了解留置权在法律中的具体条文。最近处理一些事务,涉及到留置权问题,不清楚它在法律条文中是怎么规定的,也不知道具体在哪一条,希望能得到准确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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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留置权有详细规定。《民法典》合同编的第十九章规定了保管合同、仓储合同等可能涉及留置权的合同类型。而在物权编的第四分编担保物权中的第十八章,专门规定了留置权,从第四百四十七条到第四百五十九条。 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这里明确了留置权的成立条件,即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并且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第四百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这进一步限定了留置权行使时动产与债权的关系。 通过这些法律条文,对留置权的成立、行使等方面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范,保障了债权人在符合条件时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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