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居住权有哪些规定?
我最近在了解房产相关的法律知识,听说民法典里有关于居住权的规定。我想知道居住权到底是什么,怎么设立,有什么用,又受哪些限制呢?我自己有套房子,担心以后会涉及到居住权的问题,所以很想弄清楚这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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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一项用益物权。用通俗易懂的话来讲,居住权就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简单说,就算房子不是自己的,但依据居住权也能在里面居住生活。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这明确了居住权设立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生活居住需求。 关于居住权的设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也就是说,要设立居住权,首先得有书面合同,一般是无偿的,但双方也能约定有偿,而且必须到登记机构登记,登记完成居住权才正式生效。 居住权的期限方面,《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这意味着居住权不是无限期的,会因为期限到了或者居住权人去世而消灭,消灭后要去办理注销登记。 此外,居住权一般不能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保障了居住权人的稳定居住,也对居住权的流转和房屋使用做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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