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永久性居住权是多少年?
最近在研究房产居住权方面的事情,自己对永久性居住权的年限不太清楚。想知道在民法典的规定下,这个永久性居住权到底是多久呀?是固定的年限,还是有其他的判定方式,希望能了解得详细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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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永久性居住权并没有固定的具体年限。 居住权的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协商约定。这意味着,如果房屋所有人和居住权人在签订居住权合同的时候,明确规定了居住权的期限,比如5年、10年等,那么居住权就按照这个约定的期限来。 要是对居住权期限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这种情况下可以推定居住权的期限为居住权人的终身,与居住权人生命共始终,也就是永久。这是因为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目的是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相关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所以,永久性居住权要么按照当事人约定的时间,要么就是居住权人的一生。 简单来说,如果合同有写期限就按合同来,没写的话,居住权就伴随居住权人一辈子。这样规定是为了保障居住权人的居住权益,也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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