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人员犯罪被称为什么?
我有点好奇,公安人员本是维护社会秩序、执行法律的群体。要是他们犯了罪,在法律上这种情况有没有专门的称呼呢?我想知道这方面的法律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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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人员犯罪并没有一个特定统一的称呼,不过我们可以从不同角度来认识他们犯罪的情况。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公安人员首先也是普通公民,当他们实施犯罪行为时,和其他普通公民一样,要根据其具体的犯罪行为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来定罪。比如,如果公安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这就可能构成受贿罪。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如果公安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为公安人员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所以他们实施的一些犯罪行为在刑法中有专门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规定。但无论他们身份如何,只要犯罪,都要依法受到惩处,这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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