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二者有什么不同?


在法律领域中,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是刑事诉讼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两种重要方式。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它们的定义以及两者之间的区别。 首先,委托辩护指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通过和律师或者其他具有辩护资格的人签订委托协议,让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这种辩护方式强调了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利。比如,在一些经济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会聘请知名的律师为其进行辩护,以争取更有利的判决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指定辩护则是在特定情形下,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指定辩护是法律为了保障那些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而无法自行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例如,对于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他们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就会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这一规定同样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该条明确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存在多方面的不同。在启动方式上,委托辩护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主动委托辩护人来进行的;而指定辩护是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来进行的。在适用情形方面,委托辩护适用于有能力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辩护主要适用于经济困难或者符合法定特殊情形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辩护人的选择来看,委托辩护中,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律师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人作为辩护人;指定辩护中,辩护人是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当事人一般不能自行选择。 总之,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都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但它们在适用条件、启动方式和辩护人选择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了解这些差异,有助于当事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辩护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