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破产法的内容有哪些?


中国企业破产法是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其主要内容: 首先是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该法适用于企业法人。这意味着在中国,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当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时,就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简单来说,如果企业欠了别人的钱还不上,而且自己的资产也不够还,或者一看就还不起了,就可能要走破产程序。 接着是破产申请和受理。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权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会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就会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就像是企业破产过程中的“管家”,负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等。 然后是债务人财产。债务人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管理人会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例如,管理人有权追回债务人的财产,包括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等。 再就是债权申报。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这样做是为了让所有债权人都能参与到破产程序中来,公平地分配债务人的财产。 接下来是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是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对破产程序中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的机构。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等。 重整与和解也是重要的内容。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借助法律强制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避免破产、获得更生的法律制度。和解则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就债务的减免、延期清偿等问题达成协议,从而避免破产清算的制度。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用重整或者和解程序,以争取摆脱困境,继续经营。 最后是破产清算。如果企业不能通过重整或者和解程序摆脱困境,就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管理人会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变价处理,然后按照法定顺序对破产财产进行分配。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程序终结后,企业的法人资格消灭。 总之,中国企业破产法为企业的破产程序提供了全面、系统的法律规范,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应当了解并遵守这些规定,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