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不属于隐私权的范畴?
我不太清楚隐私权的边界,想知道在日常生活里,到底哪些情况是不属于隐私权保护范围的。比如在公共场合的一些行为、信息啥的,是不是就不算隐私了呢?希望能弄明白这些,避免自己误解隐私权的概念。
展开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然而,并不是所有的信息和行为都属于隐私权的范畴。 从法律角度来看,公开场合下的行为和信息通常不属于隐私权保护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这里可以看出,公共场合并非私密空间,在此发生的行为一般不受隐私权严格保护。例如在商场、街道等公共场所,人们的日常活动处于公开可观察状态,他人对这些活动的观察、记录通常不构成侵犯隐私权。 已经公开的信息也不属于隐私权保护范畴。如果个人已经主动将某些信息公开在网络或其他渠道,那么他人对这些已公开信息的使用和传播通常不涉及侵犯隐私权。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开这些信息时附带了特定的使用限制,他人仍需遵守这些限制。 还有为了公共利益而披露的信息也不属于隐私权保护范围。当涉及到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等公共利益时,相关部门有权依法披露个人信息。比如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了追踪传染源,相关部门公布确诊患者的活动轨迹等信息,这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不构成对患者隐私权的侵犯。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