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拘役和判刑有什么区别?
最近对法律知识比较关注,想搞清楚判处拘役和判刑到底有啥不一样。自己在生活中遇到一些法律相关事情,感觉对这方面了解得不够,就想详细知道它们在适用对象、执行方式、刑期等方面都有哪些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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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明确“判刑”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它包含了多种刑罚方式,而拘役是判刑中的一种具体刑罚类型。 从适用对象来说,拘役只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比如一些初犯,犯罪情节比较轻微,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的情况。而像有期徒刑这种判刑方式,既适用于罪行较重的犯罪分子,也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 。 执行场所也有区别。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一般是在拘役所或者就近的看守所。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要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刑罚。 在期限方面,拘役的期限比较短,是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一年。有期徒刑的期限就比较长了,最低是六个月,最高不超过十五年;如果是数罪并罚执行的有期徒刑,最高可超过十五年,但不得超过二十年;要是由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刑的有期徒刑,最低刑期为十五年,最高刑期不超过二十年。 待遇上也不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天,参加劳动的话,还能酌量发给报酬。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无偿劳动,接受教育改造。 法律后果也有差异。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犯一定之罪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构成累犯。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除犯危害国家安全罪以外,原则上不构成累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规定了有期徒刑在不同情形下的期限。这些法律条文就是区分判处拘役和其他判刑方式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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