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的退赃标准是什么?
我亲戚因开设赌场罪被抓了,家里人想让他退赃争取从轻处理,但不知道这个退赃标准是怎样的。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开设赌场罪的退赃具体是按照什么标准来执行的,退多少合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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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是指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而退赃是指犯罪分子将其通过犯罪手段获得的财物,归还给被害人或者上缴司法机关的行为。 在开设赌场罪中,退赃的标准通常是根据犯罪分子通过开设赌场实际非法获利的金额来确定。简单来说,就是他从开设赌场这个违法活动里一共赚了多少钱,原则上就应该退还多少。比如,某人通过开设赌场,一共获得了10万元的非法收入,那么退赃的金额理论上就是这10万元。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所以,对于开设赌场罪中的非法获利,司法机关会进行追缴。如果犯罪分子主动退赃,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在量刑时会被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提到,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这意味着积极退赃有可能让犯罪分子受到相对较轻的刑事处罚。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退赃的情况可能会比较复杂。有时候可能无法准确确定具体的非法获利金额,或者部分财物已经被挥霍、转移等。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相关证据来认定退赃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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