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在什么情况下不开庭?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一般来说,存在以下几种情况,取保候审后可能不开庭: 首先是法定不起诉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出现这些情况时,司法机关会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就不会开庭审理了。比如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情节特别轻微,造成的危害后果极小,按照法律的规定不构成犯罪,那么就不会进入开庭审判程序。 其次是酌定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就是说,虽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但情节轻微,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检察院综合考虑后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此时检察院可以决定不起诉,这样案件就不会开庭。例如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中是从犯,且犯罪情节较轻,有自首、立功等从轻情节,检察院就可能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决定。 最后是证据不足不起诉。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证据存在缺失,经过补充侦查后仍然无法达到起诉所要求的证据标准,那么检察院会作出不起诉决定,案件也就不会开庭。比如在一些盗窃案件中,关键的物证丢失,证人证言存在矛盾,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盗窃行为,就可能出现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情况。 总之,取保候审后是否开庭要依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以及法律的相关规定来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