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可以申请变更监护人?
我家里有个亲戚情况比较特殊,孩子的监护人感觉不太靠谱,好像没有好好照顾孩子,还老是忽略孩子的需求。我就想知道在法律上,到底哪些情况是可以去申请变更监护人的呢?想了解下具体规定,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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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中,存在多种可以申请变更监护人的情形。 首先,监护人不具备监护资格的情况。比如说,监护人自身成为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种情况下,Ta连自己的行为都无法完全负责,自然也就不具备履行监护职责的资格了;另外,如果监护人的经济条件极差,根本无法为被监护人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也可认定不具备监护资格 。 其次,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并且这种不履行行为将可能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比如对被监护人的生活、教育等基本需求不管不顾,不送适龄儿童上学接受义务教育等。 再者,现任监护人已经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像是对被监护人实施暴力行为,侵害其身体健康;或者随意处置被监护人的财产,损害其财产权益等。 相关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 这些规定都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在合适的监护环境下成长或生活。 相关概念: 监护资格:是指一个人或组织能够成为监护人所需要具备的条件和能力。 监护职责: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在生活、教育、保护等多方面需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临时监护措施:在原监护人资格被撤销,新监护人确定前,为保护被监护人权益而采取的临时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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