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有哪些?
我家里有个亲戚得了精神病,现在生活很多方面都需要人照顾,也需要有人来管理他的财产等事宜。我想知道按照法律规定,哪些人可以成为他的监护人呢?主要就是想了解具体有哪些人有资格成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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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由于缺乏或部分缺乏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需要有监护人来保护他们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首先是配偶。配偶在婚姻关系中,有照顾和保护对方的责任和义务,作为第一顺位监护人,要对精神病人的日常生活等方面进行照料。 其次是父母、子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责任,即便子女成年后患有精神病,父母仍可能成为监护人;而子女对父母也有赡养照顾义务,在父母是精神病人的情况下,成年子女也可能承担起监护职责。 然后是其他近亲属,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在配偶、父母、子女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具备监护能力时,其他近亲属可能成为监护人。 最后是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不过,这些个人或组织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才行,比如一些社会服务机构愿意承担对精神病人的监护工作,在获得相关部门同意后,就可以成为监护人。 如果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上述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相关概念: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自然人。简单说就是没办法正确认识自己行为后果的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自然人,只能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监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一项法律制度,监护人要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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