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担保人还款?


在法律层面,当债务人无法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往往会把目光投向担保人,期望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不过,债权人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能要求担保人还款,这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下面我们就来详细说说这些情况。 首先,我们要明确保证的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一般保证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也就是说,一般保证的担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经过法定程序确认债务人确实无法还款前,债权人不能直接要求担保人还款。只有出现上述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时,债权人才可以要求一般保证的担保人还款。 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这意味着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一旦债务到期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无需先对债务人进行追偿,可以直接要求担保人还款。 此外,债权人要求担保人还款还需在保证期间内进行。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必须在这个有效的保证期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否则担保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债权人要求担保人还款的情况,要根据保证方式、债务人的履行情况以及是否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等多方面因素来综合判断。如果债权人想要求担保人还款,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应条件,否则其要求可能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