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可以行使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可以行使代位权的几种情况。 首先,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行使代位权的基础,如果债权债务本身不合法,比如是基于赌博等非法行为产生的债务,那么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这里的前提就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拥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其次,债务人须有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也就是说,债务人对别人有一笔已经到了还款期限的钱可以要回来。而且该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这些债权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不能被代位行使。 再者,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并且能够行使权利却不行使。例如,债务人明明知道自己有到期债权,却不采取任何措施去索要。这里的判断标准一般是债务人没有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最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如果债务人虽然怠于行使债权,但并不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比如债务人有其他足够的财产来偿还债权人的债务,那么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只有当债务人的这种不作为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保障时,债权人才可以通过代位权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只有同时满足以上这些条件,债权人才能够依法行使代位权,通过法律途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