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在什么情况下才能退房?


在购房过程中,退房是一个较为复杂且涉及诸多法律问题的事情。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购房者可以退房的几种常见情况。 首先是开发商违约的情况。如果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且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宽限期,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例如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2025年6月1日前交房,但到了7月1日仍未交付,且合同规定宽限期为30天,那么购房者就可以依据此条法律要求退房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如果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购房者也可要求退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比如房屋出现墙体严重裂缝、地基下沉等主体结构问题,就符合这一规定。 再者,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在购房时,如果开发商隐瞒房屋抵押、一房二卖等事实,购房者也可以要求退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最后,如果购房者在购房时办理了贷款,但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比如国家政策突然调整,导致购房者不符合贷款条件,就属于这种情况。总之,购房者在考虑退房时,一定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