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什么时候可以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赔偿?


当事人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赔偿,涉及到国家赔偿的范畴。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出现特定违法行为时,当事人就有权要求其进行赔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是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比如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有确凿证据,就对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导致企业无法正常经营,遭受经济损失,此时企业就可以要求赔偿。 二是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例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查封了当事人的商铺货物,影响了当事人的正常经营活动,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因查封货物而造成的损失。 三是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强行征用当事人的财物,当事人可以要求给予相应的赔偿。 四是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涵盖了除上述情形之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他违法行为给当事人财产造成损害的情况。 此外,该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如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这些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行为,当事人同样可以要求赔偿。 当事人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赔偿时,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首先要确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为违法,一般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来确认。确认违法后,当事人可以向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赔偿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如果当事人对赔偿决定不服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逾期不作决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