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司法鉴定多长时间可以做?


车祸司法鉴定的时间需要根据具体的鉴定事项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以下是不同情况的分析: 对于车辆痕迹检验等相关需要检验、鉴定的事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法律依据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依据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如果是交通事故后受害人需要做伤残鉴定的,一般应当在三个月之后提出。但由于受害人遭受的伤残程度不一,导致住院时间有长有短,如果病情严重的则需要更长时间后才能申请做伤残鉴定。因为伤残鉴定需要在治疗终结后进行,也就是出院后鉴定。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