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不得解除机动车强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为了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权益,法律对交强险的解除作出了严格限制。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这里的“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若投保人如实履行了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一般不能随意解除合同。 此外,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也就是说,除了这三种法定情形外,投保人也不能随意解除交强险合同。 从立法目的来看,交强险具有社会公益性和强制性。它旨在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分散社会风险。如果允许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随意解除合同,就可能导致部分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缺乏必要的保险保障,一旦发生事故,受害人的权益将难以得到有效维护。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保险公司或投保人违反上述规定解除交强险合同,可能会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保险公司违法解除的,可能会受到保险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投保人违法解除的,可能需要承担在未投保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 所以,无论是保险公司还是投保人,都应当严格遵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不得随意解除交强险合同,以保障交强险制度的有效实施和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