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中哪些情形不得提出离婚诉讼?


在夫妻关系中,法律为了保护特定群体的合法权益,对离婚诉讼的提出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存在一些不得提出离婚诉讼的情形。 首先,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这是因为在这些特殊时期,女方的身体和心理都处于相对脆弱的状态,需要得到特殊的照顾和保护。比如,怀孕期间女方要承受身体上的各种不适,分娩后要经历身体的恢复和照顾新生儿的辛苦,终止妊娠后也需要时间来调养身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明确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这里的“确有必要”,通常是指如女方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导致怀孕等情况,此时男方的合法权益也需要得到一定的保障。 其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或者通过调解使夫妻双方和好,说明在当时的情况下,法院认为夫妻关系还有修复的可能。如果原告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短时间内又再次起诉,不仅会增加司法资源的负担,也不利于夫妻关系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这六个月的时间限制,给了夫妻双方一个冷静思考和改善关系的机会。 最后,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是因为军人担负着保家卫国的特殊使命,为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他们往往不能像普通人一样照顾家庭。法律这样规定,是对军人婚姻的一种特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的重大过错,一般是指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