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法院在什么情况下不予受理案件?

我打算去法院起诉一个人,但是听说有些情况法院不会受理。我不太清楚具体是哪些情况,担心自己准备了半天,结果法院不受理我的案子。所以想问问,到底在什么情况下法院会不予受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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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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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予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而依法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这是因为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是不同的诉讼类型,行政纠纷需要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解决。比如公民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不服,就应该提起行政诉讼,而不是民事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如果双方事先约定了通过仲裁解决纠纷,那么就应该按照约定去仲裁机构解决,而不能再向法院起诉。比如在商业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了争议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那么发生纠纷时就不能去法院起诉。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有些纠纷不属于法院的主管范围,而应该由其他机关处理。比如劳动争议,一般需要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对仲裁结果不服才可以向法院起诉。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受理案件有管辖的规定,不同级别的法院以及不同地域的法院有不同的管辖范围。如果原告起诉的案件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法院就会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比如一个合同纠纷案件,按照规定应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原告却向其他法院起诉,该法院就会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告正确的管辖法院。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为了维护司法裁判的既判力和稳定性,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所处理的案件,当事人不能再次起诉。如果当事人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可以申请再审。但是如果是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再次起诉。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如果男方在上述期限内起诉离婚,法院通常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这主要是为了避免当事人随意、频繁地提起离婚或收养关系相关诉讼,给司法资源造成浪费,同时也给当事人一定的冷静期。如果在六个月内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再次起诉,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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