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当事人本国法作为属人法起始于什么时候?
我在学习国际私法的时候,遇到属人法相关内容,说现在不少国家以当事人本国法作为属人法。我就特别好奇,这种做法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呢?想了解下它的起源时间。
张凯执业律师
已帮助 867 人解决法律问题
以当事人本国法作为属人法这一做法起始于1804年《法国民法典》颁布之后。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情况。
首先,需要解释一下属人法和当事人本国法的概念。属人法主要是指跟民事关系主体有关的国家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人的身份、能力、婚姻家庭以及继承等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而当事人本国法,就是指当事人国籍所属国家的法律。
在1804年之前,属人法通常是以住所地法为主。住所地法就是当事人居住的地方的法律。然而,《法国民法典》改变了这一传统。1804年《法国民法典》在一些条款中间接表达了以本国法作为属人法的思想。之后,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1829年《荷兰民法典》等都纷纷效仿采用本国法作为属人法。这一转变主要是因为当时欧洲国家民族主义情绪高涨,国家希望通过适用本国法来增强国民对国家法律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强化国家对国民的控制和管理。
到了19世纪中叶,意大利法学家孟西尼进一步推动了以本国法作为属人法的发展。他在1851年发表了题为《国籍乃国际法的基础》的著名演讲,系统地阐述了国籍原则,强调本国法应作为属人法。这一理论对欧洲大陆许多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产生了重大影响,使得越来越多的国家在立法中采用当事人本国法作为属人法。
相关问题
为您推荐20个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