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在什么时候终结?


破产程序的终结是指破产程序结束,不再继续进行相关的破产活动。一般来说,在以下几种情况下破产程序会终结: 第一,破产企业经过和解与整顿,扭亏为盈,获得复苏,还按照和解协议偿还了债务。这种情况下,企业破产的原因已不存在,人民法院应当终结破产程序。这就好比一个人生病了要住院治疗,经过一段时间治疗病好了,就可以出院不用再走住院治疗的流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了相关的和解整顿制度,为企业提供了复苏的机会。 第二,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再进行破产程序已毫无意义。这时,应由清算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终结,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宣告终结。比如一个公司破产了,但是它剩下的财产还不够支付清算、管理等相关费用,继续下去也没有意义,就可以终结程序。 第三,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债权人的债权已得到全部或部分满足,达到了破产程序的实施目的。在这种情况下,由破产清算组织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就像是分蛋糕,蛋糕全部分完了,这件事也就结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另外,如果公司确实无财产可供分配时,管理人可以申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在法院作出该裁定后,破产管理人就可以申请办理公司的注销登记。 相关概念: 破产程序:是指企业因经营困难等原因无法偿还债务,通过法定程序清理债务和资产的一系列活动。 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各项费用 。 管理人:是指在破产程序中由法院指定,负责管理、清理、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等事务的个人或组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