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什么情况下格式条款会无效呢?

我最近签合同的时候看到里面好多格式条款,心里有点不踏实,担心有些条款可能无效。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到底什么情况下格式条款是无效的呢?我希望能了解清楚,避免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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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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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在日常生活中,格式条款十分常见,比如保险合同、运输合同等。然而,并非所有的格式条款都具有法律效力,以下几种情况会导致格式条款无效。 首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交易安全等目的而制定的,当事人必须遵守。如果格式条款违反了这些规定,就会被认定为无效。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其次,违背公序良俗的格式条款无效。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它是社会一般利益和一般道德观念的体现。如果格式条款的内容违背了公序良俗,比如约定的内容违反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等,那么这样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再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格式条款通常是由一方预先拟定的,在这种情况下,提供方可能会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通过格式条款来不合理地减轻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负担或者限制对方的主要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有上述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例如,在一些消费合同中,商家规定“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这种条款不合理地限制了消费者的退换货权利,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最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合同双方在合同关系中都享有一定的主要权利,这些权利是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如果格式条款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利,就违背了合同的公平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比如,在租赁合同中,房东通过格式条款排除了租客在合理范围内使用租赁物的权利,这种条款就是无效的。 总之,当格式条款出现上述几种情况时,根据法律规定是无效的。在签订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时,当事人应当仔细审查条款内容,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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