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医疗事故的诉讼时效起算点是怎样的?

我之前遭遇了医疗事故,现在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不清楚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开始算。不知道是从事故发生时,还是我知道权益受损时,又或是其他时间点。怕过了诉讼时效无法维权,所以想了解下医疗事故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到底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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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诉讼时效,简单来说,它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会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在医疗事故纠纷中,了解诉讼时效起算点至关重要,因为一旦超过这个时效,虽然当事人仍可向法院起诉,但可能会丧失胜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对于医疗事故而言,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诉讼时效从患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身体因医疗行为受到损害,并且知道具体的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即义务人)时开始计算。 这里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一个关键判断标准。“知道”很好理解,就是患者明确意识到自己的权益因医疗行为受到了损害。而“应当知道”则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是指根据客观情况和一般人的认知水平,患者有能力发现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比如,在医疗行为结束后,患者出现了明显的与医疗操作相关的不良症状,且这些症状通过一般的医学常识或简单的检查就能发现与医疗行为有关,那么就可以认定患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 不过,《民法典》也规定了特殊情况。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也就是说,即使患者一直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但从医疗事故实际发生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再向法院起诉,法院一般也不会提供保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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