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不安抗辩权会消灭?
我在和别人签订合同后,了解到了不安抗辩权这个概念。我想知道,到底在哪些具体情况下,不安抗辩权会消灭呢?比如对方做出了什么行为,或者出现了什么特定的状况,会让我原本拥有的不安抗辩权消失,心里一直很疑惑,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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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有权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不过,在一些情况下,不安抗辩权会消灭。 首先,当后履行一方提供适当担保时,不安抗辩权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这是因为后履行方提供了担保,就意味着先履行方的债权有了保障,其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基础就不存在了。比如,甲和乙签订合同,甲应先发货,乙后付款。甲发现乙经营状况恶化,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发货。之后乙提供了银行保函作为担保,那么此时甲的不安抗辩权就消灭了,甲应当恢复发货。 其次,后履行一方恢复履行能力时,不安抗辩权也会消灭。如果后履行一方通过自身努力,如改善经营管理、获得新的资金支持等,重新具备了履行债务的能力,先履行一方的不安因素消除,不安抗辩权自然也就消灭了。例如,丙和丁签订合同,丙先付款,丁后交付货物。丙因丁资金链断裂行使不安抗辩权停止付款。后来丁成功获得一笔投资,恢复了正常的生产经营,有能力按时交付货物,那么丙的不安抗辩权就消灭了,丙应按照合同约定付款。 此外,如果先履行一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先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一旦合同解除,不安抗辩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随之消灭。比如,戊和己签订合同,戊先交货,己后付款。戊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交货后,己在合理期限内既没有恢复履行能力,也没有提供担保,戊解除了合同,那么戊的不安抗辩权就不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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