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江西刑罚什么时候结束?

我在江西犯了事被判刑了,不太清楚这个刑罚具体到什么时候结束。想了解下是按照判决书上的日期算,还是中间有什么特殊情况会提前或者推迟结束呢,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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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罚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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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刑罚的结束时间通常在法院作出的判决书中有明确规定。简单来说,判决书会写明罪犯从何时开始服刑,以及服刑的时长,服刑期满之日就是刑罚结束之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这意味着,如果在判决之前犯罪嫌疑人就已经被关押在看守所等场所,那么这段羁押的时间是可以抵扣刑期的。例如,张三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判决前已经被羁押了一年,那么他实际在监狱服刑的时间就是两年。 另外,在服刑过程中,还可能会出现一些影响刑罚结束时间的情况。比如减刑制度,《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像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等都属于重大立功表现。如果罪犯获得减刑,那么他的刑罚结束时间就会提前。 还有假释制度,依据《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罪犯符合假释条件并被准予假释,在假释考验期内遵守相关规定,剩余的刑期就不再执行,这也相当于刑罚提前结束。 然而,如果罪犯在服刑期间违反监规,实施了新的犯罪行为或者发现了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根据法律规定,会对新罪或漏罪作出判决,然后和原来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合并执行,这样一来,刑罚结束的时间就会推迟。 总之,刑罚的结束时间一般以判决书为准,但由于减刑、假释以及再犯新罪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实际结束时间可能会有所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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