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约定,新用人单位是否需承担法律责任?


在探讨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约定时新用人单位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这一问题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竞业禁止的概念。竞业禁止,简单来说,就是用人单位和特定劳动者约定,在劳动者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这主要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竞争优势。 我国《劳动合同法》对竞业禁止做了相关规定。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当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约定时,新用人单位是否承担法律责任,要分情况来看。 如果新用人单位不知道劳动者负有竞业禁止义务而录用了该劳动者,通常情况下,新用人单位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因为新用人单位主观上没有过错,不具备承担责任的主观要件。在这种情况下,原用人单位只能要求违反约定的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如果新用人单位明知劳动者负有竞业禁止义务,仍然录用该劳动者,那么新用人单位就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因为新用人单位的这种行为属于故意侵权,损害了原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原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种连带责任意味着原用人单位既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新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要求两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新用人单位是否“明知”,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比如,原用人单位是否向新用人单位发出过书面通知告知劳动者的竞业禁止义务;新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是否对劳动者的工作经历、是否负有竞业禁止义务等情况进行了合理的审查等。 总之,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约定时,新用人单位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关键在于新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原用人单位在维护自身权益时,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证明新用人单位的主观状态以及自身所遭受的损失。同时,劳动者也应该遵守竞业禁止约定,避免给自己和新用人单位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