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机构与租房人是什么关系?
我最近想租房子,通过中介找了不少房源。但我不太清楚,我和中介机构之间到底算什么关系。是简单的服务关系,还是有其他更复杂的法律关系呢?我想了解清楚,以免后续出现问题不知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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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与租房人之间通常是居间合同关系。居间合同,通俗来讲,就是居间人(也就是中介机构)向委托人(租房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在这种关系里,中介机构的主要义务是如实报告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中介故意隐瞒房屋存在的重大问题,像房屋漏水、有严重质量问题等,或者提供虚假的房屋信息,导致租房人遭受损失,中介不仅不能收取报酬,还要对租房人进行赔偿。 而租房人的主要义务是,当中介成功促成租房合同成立时,按照约定向中介支付报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此外,如果中介没有促成租房合同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这意味着,即便最终没有租到房子,只要中介在寻找房源等过程中产生了合理的费用,且有相关约定,租房人是需要支付这些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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