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保全归哪个法院管辖?


仲裁保全指的是在仲裁过程中,为了保证将来作出的仲裁裁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或者为了避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由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再由仲裁机构提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对争议的标的物或有关财产采取的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 关于仲裁保全的法院管辖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如果是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这里的财产所在地,就是被保全财产所在的地方;被申请人住所地,通常是指被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如果被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比如说,甲和乙在国内进行仲裁,甲要申请对乙的财产保全,而乙的住所地在A市,乙有一批货物存放在B市,那么甲既可以向A市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也可以向B市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如果是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因为涉外仲裁案件往往涉及到较为复杂的法律关系和较大的经济利益,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能够更好地保证案件的公正处理和裁决的执行。例如,丙和外国企业丁进行涉外仲裁,丙申请对丁的财产保全,丁在中国的住所地在C市,其在中国的一处房产在D市,那么丙可以向C市或者D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此外,如果是申请证据保全的,国内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涉外仲裁的,则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证据所在地就是证据所处的地方,比如一份关键合同存放在E市,那么就应向E市的相应法院(国内仲裁向基层法院,涉外仲裁向中级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