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案立案后,公安局不交检察院该怎么办?


当遇到诈骗案立案后公安局不交检察院这种情况,需要分情况来看待并采取不同的措施: 首先,要明确立案的条件。诈骗罪立案需要满足一定条件,一是要有犯罪事实,即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犯罪,且该犯罪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比如犯罪嫌疑人通过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这种行为是实际发生的,不是编造的。二是犯罪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达到了需要判刑的程度。例如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按照法律规定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三是案件要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如果不属于他们管辖,就算有犯罪事实也不能立案。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等。 如果公安局认为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而未交检察院,你可以搜集更多证据再次申请立案。比如收集更多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能够证明诈骗行为的证据。 若公安机关应当立案却不立案,你可以向检察院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另外,你还可以向原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