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形下要约失效?
要约失效,简单来说,就是要约原本所具有的法律效力消失,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的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形会导致要约失效:
第一,要约被拒绝。当受要约人明确表示不愿意接受要约的内容时,要约就会失效。比如,甲向乙发出购买一批货物的要约,乙直接回复甲说不同意出售这批货物,此时甲的要约就失效了。这是因为受要约人以明示的方式拒绝了要约,使得要约的目的无法实现。
第二,要约被依法撤销。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撤销要约。一旦要约被撤销,它就失去了效力。不过,法律也对要约的撤销做了一定的限制,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或者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的,要约不得撤销。例如,甲向乙发出要约,约定乙在10天内回复是否接受,在这10天内,甲一般不能随意撤销该要约。
第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如果要约中规定了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期限,而受要约人在该期限内没有作出承诺,要约就会失效。比如,甲向乙发出要约,要求乙在3天内回复是否愿意合作,3天过去了,乙没有任何回复,那么甲的要约就失效了。
第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实质性变更指的 是对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当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时,就相当于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了一个新的要约,原要约自然失效。例如,甲向乙发出以100元的价格购买某商品的要约,乙回复说可以,但价格要120元,这就属于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甲的原要约失效,乙的回复构成一个新的要约。
了解要约失效的情形,对于在商业活动和日常生活中参与合同订立的各方来说都非常重要。它能帮助我们更好地把握合同订立的进程,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要约效力问题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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