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追诉时效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我公司之前因为操作不当造成了一些环境污染,当时没被发现。现在有点担心会被追究责任,想知道污染环境罪的追诉时效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算的,要是过了时效是不是就不会被追究了,不太懂这方面法律,希望得到解答。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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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明确污染环境罪追诉时效从何时开始,我们首先要了解什么是追诉时效。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或者侵权行为的有效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了这个期限,就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对于污染环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接下来,我们来看追诉时效的起算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对于污染环境罪,如果是一次性的污染行为,那么追诉时效从该污染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比如,企业一次性违规排放有毒物质,那么就 从排放行为完成的那一天开始算追诉时效。
但如果污染行为具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比如企业长期违规排放污染物,这种情况下追诉时效就要从污染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当企业停止违规排放污染物那一天,开始计算追诉时效。
总之,要确定污染环境罪的追诉时效起始时间,关键在于判断污染行为是一次性的还是具有连续、继续状态,然后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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