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中,院方在什么情况下承担全责?
我家里人之前在医院看病,感觉医院的处理有问题。现在想了解下,在医疗纠纷里,到底院方在哪些具体情况中是要承担全部责任的呢?我想弄清楚这些情况,看看我家这个事情符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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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纠纷中,院方承担全责意味着医院要对患者所遭受的损害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下面为您详细介绍院方承担全责的一些情况。 首先是医疗过错完全归因于医院。当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明显且严重的过失行为,并且这种过失是导致患者损害后果的唯一原因时,院方通常要承担全责。比如医生在手术中违反操作规范,开错刀、遗留医疗器械在患者体内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若医院的过错是损害的唯一成因,就需承担全部赔偿。 其次是医院故意隐瞒关键信息。医院有义务向患者及其家属如实告知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情况。如果医院故意隐瞒了一些关键信息,导致患者做出错误的医疗选择,进而遭受损害,那么院方也可能承担全责。例如医院明知某种治疗方法有重大风险却未告知患者,造成患者严重后果,依据上述民法典条款,医院存在过错需担责。 再者是医院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病历是医疗过程的重要记录,若医院对其进行伪造、篡改或销毁,这就严重干扰了医疗纠纷的正常处理,使得无法准确判断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如果该过错与患者损害有直接因果关系,院方要承担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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