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会被视为拒绝要约?
要约,简单来说就是一方希望和另一方订立合同所表达出的意思。当出现某些情形时,就会被视为拒绝要约。
首先,明确表示拒绝要约是最直接的一种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七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如果受要约人直接告诉要约人不接受该要约,比如通过书面、口头等方式明确说“我不同意这个要约内容”,那毫无疑问就是拒绝了要约。这种明确拒绝的情况很容易理解,就像是有人邀请你一起做一件事,你直接说“不,我不想做”,对方就知道你拒绝了。
其次,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也会被视为拒绝要约。《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举个例子,如果要约人提出以10万元的价格出售一批货物,受要约人回复说只愿意出8万元购买,这就对价款这个重要内容进行了变更,属于实质性变更,此时就相当于受要约人拒绝了原来的要约,同时提出了一个新的要约。
此外,超过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才作出回应,也可能被视为拒绝要约。《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 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比如要约中规定受要约人必须在10天内作出答复,受要约人在第15天才回复,这种情况下,如果要约人没有及时表示认可这个超期的承诺,那么就会被视为拒绝了原来的要约。
总之,在商业活动中,无论是明确拒绝、对要约内容实质性变更还是超期回复,都可能导致被视为拒绝要约的结果。了解这些法律规定,有助于我们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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