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分为几个等级?
我想了解下咱们国家的法院体系,法院是怎么划分等级的呢?不同等级的法院在职能和管辖范围上是不是也不一样?我不太懂这些,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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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院一共分为四个等级,它们构成了完整的法院体系,每个等级的法院都有其特定的职能和管辖范围。 首先是基层人民法院,这是法院系统的最基础层级。基层人民法院一般设置在县、县级市或者市辖区。它主要负责审理第一审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比如一些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轻微的刑事案件等,通常会由基层人民法院来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相关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等。 其次是中级人民法院,它比基层法院高一级。中级人民法院设在省、自治区内的地区和自治州,设区的市以及直辖市内。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有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等。在刑事案件方面,一些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也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然后是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它主要负责审理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案件、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等。高级人民法院在整个法院体系中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对本辖区内的司法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最后是最高人民法院,它是我国法院系统的最高层级,位于首都北京。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高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等。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负责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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