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四级人民法院是怎样的?


我国的四级人民法院分别是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是我国法院系统的最基层单位,通常设在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它负责审理第一审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基层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其作出的判决、裁定与基层人民法院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主要有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等第一审案件,同时还审理基层人民法院移送的第一审案件以及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以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的一审。 高级人民法院设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它主要审理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高级人民法院还负责对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设在首都北京。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包括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同时它还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有权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有明确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