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法院四级三审是怎样的?


“法院四级三审”并非我国现行的审级制度,我国实行的是“四级两审终审制”。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四级”指的是我国法院设置的四个级别,分别是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是最基础的法院层级,像县、县级市或者市辖区等区域一般都会设立基层人民法院。它主要负责审理大量的第一审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比如一些邻里纠纷、简单的合同纠纷等通常会由基层法院进行一审。 中级人民法院比基层法院高一级,它会审理一些重大的一审案件,比如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刑事案件,以及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民事和行政案件。同时,中级人民法院还负责审理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不服提起的上诉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是省级行政区的法院,它管辖的一审案件通常是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并且,它还要审理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不服的上诉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法院系统的最高层级,它审理的一审案件是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还会对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不服的上诉案件进行审理。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有权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 “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当事人如果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后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再上诉。不过,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还有审判监督程序,如果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可以申请再审,但再审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审级。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分为:(一)最高人民法院;(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三)专门人民法院。”其中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又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这些法律条文共同构成了我国四级两审终审制的法律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