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两审终审制的现状究竟如何?

在一些司法实践中,感觉两审终审制好像没有完全达到预期效果。比如有些案件终审后,还存在申诉等情况。想了解两审终审制目前在实际运行中,是不是存在一些问题,具体又有哪些方面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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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也就是说,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作出的判决或裁定就是终审的判决或裁定,案件即告终结。 从积极方面来看,两审终审制对于法院审判活动的快速进行较为有利,能够及时形成终审裁判结论。相较于一些实行三审终审制的国家,其赋予当事人的上诉机会相对较少,使得司法程序更为高效,能在一定程度上节省司法资源,让案件得到相对快速的处理和解决。 然而,两审终审制在实际运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基层法院承担着大部分案件的审判工作,但其法官素质结构组成可能不合理,难以完全符合现代审判的精神。基层法院管辖大量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繁重的审判任务可能会对审判质量产生一定影响。另一方面,两审终审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再审和申诉制度的冲击。部分案件在终审后,当事人可能会通过再审或申诉等途径寻求救济,这可能会影响两审终审制的权威性和终局性。 在我国,两审终审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都对两审终审制作了具体规定,确立了其在我国司法制度中的重要地位。例如,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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