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订立的口头遗嘱是有效的?
我家里老人想立个口头遗嘱,但是不知道在什么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才有效。我担心随便立一个,到时候不被法律认可就麻烦了。所以想问问,到底在哪些情况下订立的口头遗嘱能受到法律保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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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以口头形式设立的遗嘱。以下将详细为您介绍口头遗嘱有效的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遗嘱人必须处于危急情况。所谓危急情况,一般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遇到了重大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导致其来不及以其他形式订立遗嘱。比如,遗嘱人在突发的严重疾病、重大交通事故现场等,生命受到严重威胁,没有时间和条件去书写书面遗嘱或者进行录音录像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这就明确了口头遗嘱订立的前提条件是危急情况。 其次,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要能够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思,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不能作为见证人。比如,遗嘱人的债权人、债务人等与遗嘱有利益关联的人,就不适合作为见证人。法律这样规定,是为了保证遗嘱的真实性和公正性,避免出现遗嘱被篡改或者受不当影响的情况。 当危急情况消除后,如果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等其他形式立遗嘱的,那么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就无效了。这是因为其他形式的遗嘱相对更能准确地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也更具有稳定性和证明力。例如,遗嘱人在经过抢救脱离生命危险后,有能力书写书面遗嘱或者进行录音录像遗嘱,那么之前在危急情况下订立的口头遗嘱就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要使口头遗嘱有效,必须同时满足遗嘱人处于危急情况、有两个以上合格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这两个条件,并且在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无法以其他形式立遗嘱。只有这样,口头遗嘱才能在法律上得到认可,真正体现遗嘱人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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