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以不予加收滞纳金?
我在处理税务相关事务时,听说存在不予加收滞纳金的情况,但不太清楚具体是怎么回事。我想了解一下,在什么样的情形下税务机关会做出不予加收滞纳金的决定呢?这对我处理税务问题很关键,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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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纳金是指行政机关对不按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相对人,课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的方法。在税收领域,滞纳金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不及时履行纳税义务而产生的一种经济补偿性质的款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这里所说的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例如税务机关错误解读税收政策,导致纳税人少缴税款,这种情况下就不应加收滞纳金。 另外,《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也就是说,当纳税人是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并被追缴已抵扣税款时,不会被加收滞纳金。 还有一种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复议案件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8〕135号)规定,在税务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加收滞纳金: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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