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加收滞纳金的情况都有哪些?
我最近处理税务相关事务,听说有些情况是不用加收滞纳金的。我不太清楚具体都有哪些情况,想了解一下。比如是因为税务机关的原因,还是有其他特定情形呢?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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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收领域,滞纳金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所加收的款项,不过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是不予加收滞纳金的。 首先,因税务机关的责任导致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这里所说的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例如,税务机关错误地对纳税人适用了较低的税率,之后发现并要求补缴少缴的税款时,就不能加收滞纳金。 其次,因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的情况。根据相关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另外,纳税人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明确,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这里的特殊困难包括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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