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承担清算责任?
我是一家小公司的股东,最近公司经营不下去可能要解散了。我不太清楚在整个过程中,我们股东到底什么时候得承担清算责任。是一旦决定解散就得开始,还是有个规定时间?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情形和要求,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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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在公司解散后,若未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实施清算,股东就可能要承担清算责任。 公司解散的情形有多种,比如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上述情形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要是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也就是说,如果公司出现了解散事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十五日内没有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就违反了法定的清算义务,这种情况下股东就可能要承担清算责任。例如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按规定应在十五日内组织清算,可股东没有这么做,若因此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损害了债权人利益,股东就要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概念: 清算责任:就是在公司解散等情况下,股东等清算义务人按照法律规定对公司进行清算的责任,如果不履行可能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清算组:负责对解散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清理、处分的组织,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一般由股东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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