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何时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我和别人签了合同,结果后来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我很不利。我想知道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呢?希望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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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情势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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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从法律条文来看,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首先,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这里的情势指的是作为合同成立基础或环境的客观情况,比如国家政策调整、市场异常波动等。变更则是指这些客观情况发生了异常变动。 其次,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如果情势变更在合同订立时就已经存在,那么当事人签订合同是基于已经变更的情况,就不能适用该原则。 再者,该情势变更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这种变化,那么就意味着其愿意承担这种风险,也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另外,情势变更不属于商业风险。商业风险是从事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如物价的正常涨跌、市场供求的正常变化等。而情势变更所导致的变化是异常的、超出正常商业风险范围的。 最后,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这种不公平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影响到了合同的基本目的实现。 当满足上述条件时,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先与对方重新协商。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鼓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问题。如果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当事人就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法院或仲裁机构会根据公平原则,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做出裁判,可能会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调整,或者解除合同以平衡双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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