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依特别程序受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何时审结?
我在关注选民资格相关事宜,想了解如果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受理了选民资格案件,它需要在什么时间范围内审结呢?我不清楚法律对于这方面是如何规定的,希望能得到准确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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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后,对选举委员会就申诉所作的决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采用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普通程序相比,特别程序具有自身的特点。它的目的主要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或权利状态,而不是解决民事权益争议。 对于人民法院依特别程序受理的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结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明确规定。根据该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这是因为选民资格案件具有很强的时效性。选举是民主政治的重要环节,选民资格的确定直接关系到选举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如果不能在选举日前审结案件,就可能导致不符合资格的人参与投票或者剥夺了符合资格者的投票权,从而影响选举的正常进行。 所以,一旦人民法院受理了选民资格案件,就会按照法律要求,严格在选举日前完成审理并作出判决,以保障选举活动能够顺利、公正地开展。这样的规定体现了法律对选举这一重要民主活动的保障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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