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工伤鉴定什么时候做?
我之前在工作的时候受了伤,现在打算去做工伤鉴定,但是不知道按照劳动法规定,什么时候去做才合适。我担心去早了结果不准确,去晚了又怕耽误事情,想问问到底什么时候做工伤鉴定才符合法律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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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法的框架下,工伤鉴定的时间是有明确规定的,并且不同的阶段有着不同的时间要求。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是给职工及其家属的一个保障,确保他们在用人单位不积极履行义务时,仍有机会申请工伤认定。而关于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间,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工伤鉴定。一般是在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进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也就是说,要等到病情稳定,不再有大的变化,才能准确地判断职工的伤残程度和劳动能力受损情况。通常在工伤认定结论作出后,职工就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总之,准确把握工伤鉴定的时间,对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职工和用人单位都应该清楚这些时间节点,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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