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应在什么情况下行使?

我签了份合同,现在感觉有些条款不太合理,怀疑这可能是可撤销合同。但我不清楚到底在哪些具体情况下可以行使撤销权,是对方欺诈我,还是合同显失公平的时候呢?我想弄明白这些情况,好决定我接下来该怎么做。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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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可撤销合同撤销权行使的情况:


首先是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比如,甲误以为乙出售的是某限量版商品而签订了合同,但实际上该商品并非限量版,这就属于重大误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其次是一方欺诈。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例如,商家故意夸大产品性能,消费者基于此签订了购买合同,消费者就有权行使撤销权。《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再者是第三人欺诈。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这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中有明确规定。比如中介机构故意隐瞒房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买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卖方签订合同,而卖方知晓中介的欺诈行为,此时买方可行使撤销权。


还有胁迫情形。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若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这是《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


最后是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依据是《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比如在对方急需资金时,以极低的价格收购对方的贵重物品,这种合同就可能因显失公平被撤销。


总之,当出现上述这些法定情形时,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行使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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