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不服二审判决应该怎么办?


当在行政诉讼中不服二审判决时,还是有一些法律途径可以尝试的。 首先要明白,我国行政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一旦作出就立即生效。不过,如果您确实认为二审判决存在错误,那么可以申请再审。再审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这意味着,在申请再审期间,原来的判决还是要继续执行。 在申请再审时,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除了申请再审外,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