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不安抗辩权在什么时候可以行使?

我和别人签了合同,我是先履行义务的一方。现在我发现对方经营状况好像不太好,担心我履行义务后对方没法履行。我想了解下,像我这种情况,什么时候能行使不安抗辩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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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安抗辩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不安抗辩权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对于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关键作用。简单来说,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从该法律条文可知,当出现上述情形时,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比如,若您作为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发现对方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情况,如大量拖欠债务、资不抵债等,有确切证据能证明这些情况的话,您就有权中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不过,行使不安抗辩权也有相应的程序要求。《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也就是说,您在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后,要及时通知对方。如果对方提供了适当的担保,比如提供了抵押物或者有第三人提供保证等,您就应当恢复履行。若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既没有恢复履行能力,也没有提供适当担保,您就可以解除合同,并且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总之,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既需要符合法定情形,也需要遵循法定程序,以确保自身权益的同时,也维护合同交易的稳定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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