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时钱什么时候给女方?
我和老公打算协议离婚,在财产分割上我们约定他要给我一笔钱。但现在我有点纠结,不知道这笔钱是应该在办理离婚手续前给,还是办理之后给。也不清楚法律上对于这个时间有没有什么规定,想了解下这方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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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协议离婚中,关于钱什么时候给女方并没有法律上的硬性统一规定,主要由夫妻双方自行协商确定,并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 协议离婚,简单来说就是夫妻双方自愿就离婚相关事宜,如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达成一致意见,然后签订离婚协议,再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而财产分割中涉及给女方的钱,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给付时间。 如果双方约定在办理离婚手续之前给钱,这是一种可行的方式。这样对于女方来说,可以在离婚前就拿到应得的财产,保障自己的权益。但对于男方而言,可能会担心给钱后女方反悔不办理离婚手续。 要是约定在办理离婚手续之后给钱,男方可能会觉得更有保障,因为已经完成了离婚登记。然而女方则要承担一定风险,比如男方可能会拖延支付或者拒绝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所以,只要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给钱的时间和方式,并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一方不按照协议履行,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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