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可以在什么时候提出?

我最近涉及一个民事诉讼,对受理案件的法院管辖权存疑。我不太清楚应该在什么时间节点提出管辖权异议,担心错过了合适的时间就不能提了。想了解一下法律上对于提出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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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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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它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这里所说的“提交答辩状期间”,是指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在这个时间段内,被告如果认为受理案件的法院没有管辖权,就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避免因为管辖权问题拖延诉讼时间。 如果当事人超过了提交答辩状的期间才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通常会不予审查。不过,如果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法院确实没有管辖权,并且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即使当事人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法院也可能依职权进行审查并处理。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例如,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当事人如果对民事诉讼的管辖权有异议,一定要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及时提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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